2020年12月10日,烏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海勃灣大隊民警在濱河大道查處車輛時發(fā)現(xiàn):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紅色輕型欄板貨車,裝載貨物較多,且有苫布遮擋貨物,民警將該車攔下對其進行檢查。經(jīng)現(xiàn)場檢查,駕駛人包某某駕駛蒙CG8***號紅色輕型欄板貨車非法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乙炔 氧氣60瓶),且該車輛沒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和任何有效證件,也沒有任何消防設施,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民警將非法運輸?shù)能囕v及當事人一同移交海勃灣區(qū)公安分局治安大隊進行進一步詢問。
經(jīng)審訊,該駕駛人包某某對非法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事實供認不諱,鑒于包某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法事實,民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駕駛人包某某和汽車所有人賀某某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
01
溫馨提示
1、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shù)?
2、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shù)?
3、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shù)?
4、非經(jīng)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jīng)營的。
02
劃重點
普通車輛非法運輸易燃易爆物品不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及應急裝置,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勿非法運載,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供稿單位:烏海市公安局
監(jiān) 制:閆志忠
審 核:于小村
編 輯:戴紫君
出 品:內(nèi)蒙古警界全媒
原標題:《非法運輸乙炔和氧氣60瓶 汽車秒變“移動火藥庫”》